员工系失信被执行人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郭庆梓律师
2015年3月29日,袁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聘用袁某为汽车驾驶员,用工期限三年,月工资3400元。次年1月,公司安排袁某出差却无法为其订购机票,经查询:袁某为吉安市某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限制乘坐飞机等高消费行为。公司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袁某发出辞退信,以袁某在入职时未向公司说明本人为被法院执行的失信人员为由,解除了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袁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400元、赔偿金6800元、加班工资12551元,共计22751元。
2016年4月18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为该矿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当支付袁某经济补偿金3400元,对袁某主张的加班工资以证据不足为由予以驳回。袁某不服,以某矿业公司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后,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袁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裁判 员工如为失信被执行人 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袁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袁某无证据证明其加班的事实,于2016年6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袁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入职公司时,应当依据该公司规定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以便公司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因其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原因,导致公司无法为其安排工作,事实上已达到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因此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袁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袁某已提供了考勤表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故袁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员工系失信被执行人 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可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下列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如员工系失信被执行人,致使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就本案而言,袁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已被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进而已经影响到正常工作,无法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履行与某矿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不可能。且袁某与某矿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履行通知义务,隐瞒了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该事实对劳动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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