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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对如何分割拆迁款及安置房出现争议如何解决?

发布日期:2017-12-0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卢妮、郑唱诉称:郑本与王丽系再婚,郑一山、郑二山、郑三山、郑四山系郑本子女,郑妞系王丽之女,郑妞与郑本形成抚养关系。卢妮系郑一山前妻,育有郑唱一子。东戴河村999号院内既有郑本承租的公房,又有卢妮与郑一山婚内自建房屋,二人离婚时,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公房由郑一山使用,二人自建房屋归卢妮所有。涉案宅院拆迁时由郑本代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郑本、郑一山、郑唱、卢妮四人对涉案宅院所有的拆迁利益签订了分割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郑本分得工程配合奖5万元,安置房屋置换补偿款100万元,其他所有拆迁利益归郑一山、卢妮、郑唱共有。现起诉要求郑本的继承人依照分割协议返还二原告所享有的拆迁利益,包括一套安置房、拆迁补偿款7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郑一山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卢妮已经取得涉案宅院中自己名下房屋的产权利益,无权再行主张。
  被告王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宅院属于王丽与郑本的共同财产,王丽要求分割一半拆迁利益。
  被告郑二山、郑四山、郑三山、郑妞辩称,同意王丽的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根据法院的生效调解书,涉案宅院中公房由郑一山居住,二人自建房归卢妮所有。根据郑一山一家三口与郑本的分割协议显示,郑二山、郑三山、郑四山均同意并签署该协议。涉案宅院拆迁共置换安置房屋两套,拆迁补偿款扣除两套安置房屋房款后,实际收取补偿款130万元。 安置房屋位于文莱小区667号。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六名被告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向二原告支付补偿款50万元。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郑本与郑一山、卢妮、郑唱四人针对涉案宅院拆迁利益所签订的分割协议是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的情形,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二人依据该协议向六名被告主张分割拆迁利益,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涉案宅院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扣除协议中约定归郑本所有的补偿款后,其余部分由二原告及郑一山共同所有,因该协议中未对三人的份额明确约定,故三人应当按份共有。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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