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2017-12-07 作者:张梅律师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遗嘱设立时为准。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的,其后虽丧失遗嘱能力,遗嘱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中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 1个回答0
- 您好:我父亲想立生前遗嘱,可不知怎么做?需要什么资料?请问该 21个回答0
- 你好我现在欠网货有二十个,总数大概四万元,快到期了,现在真没有能 4个回答0
- 你好我现在欠网货有二十个,总数大概四万元,快到期了,现在真没有能 1个回答0
- 请问立遗嘱需要具备些什么呢? 9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