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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房屋买卖套取银行贷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10月,杨宇其诉称:2008年我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因一套房无法办理抵押贷款,我找到赵君帮忙办理贷款,贷款方式为赵君按揭购买我的房屋,欠银行的钱由我偿还,2012年6月5日我还完了所有银行欠款。现赵君拒绝把房产证给我过户回来。为维护我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确认原赵君双方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赵君协助我将房屋过户至我名下;3.诉讼费用由赵君承担。
  2、被告辩称
  赵君辩称:我方不同意杨宇其诉讼请求,因为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我拒绝把房产给杨宇其过户回来,是杨宇其在诉讼中强调的一个事实。2013年9月30日,在杨宇其的见证下,我给第三人张安出具了一个38万元的欠条,借款目的就是购买这个房屋,如果这笔钱还不上,就要过户给贷款方,如果像杨宇其在诉状中所说的房屋属于他所有,那他在欠条中作为证明人同意房屋过户给张安不符合常理。
  二、法院查明
  2008年8月13日,杨宇其和赵君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宇其将其名下的房屋卖予赵君,房屋总价为285000元,定金5000元。赵君未给付过杨宇其定金及首付款。后赵君与中国银行北京顺义支行签订《楼宇按揭担保借款合同》,向该行贷款24万元用于购买上述房屋,赵君以上述房屋设定抵押。每月贷款月供实际由杨宇其以赵君的名义通过赵君名下的中国银行活期一本通账户偿还,至2012年6月5日全部还清。
  房屋产权登记情况为:2003年8月13日登记在杨宇其名下;2008年8月13日转移登记至赵君名下。2012年6月5日赵君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予杨宇其。2013年10月16日赵君通过北京日报发布遗失声明,内容为:“产权人赵君不慎将坐落在顺义区住宅楼3号楼3单元201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产权证号:京房权证顺私移字第×××号,声明作废。”
  2008年8月13日房屋转移登记至赵君名下后,房屋一直由杨宇其及其家人实际居住使用至今。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从银行贷款给杨宇其使用。但赵君称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有效且已经转移登记,另称2013年9月30日自己对房屋进行了处分且杨宇其对此知情,处分是指赵君向案外人张安借款38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如在2013年10月8日未还清则将房屋过户至张安名下。并提交2013年9月30日欠条予以证明,内容为:“今欠张安现金人民币叁拾捌万圆整(380000元)用于购买201号房屋,将于2013年10月8日还清,如到期不还,将配合张安过户到张安名下。”杨宇其称张安为放高利贷的,自己向张安借过钱,因为房子在赵君名下就让赵君给张安打的欠条而自己作为证明人,且自己已经将欠张安的钱还清。另,2013年12月16日,案外人张安持上述欠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赵君诉至法院,要求赵君给付欠款38万元及利息损失,后张安撤诉。
  经法院询问,张安、孙楠作出如下陈述:“1.上述欠条中的38万元实际为杨宇其向张安借款18万元、向孙楠借款20万元,张安与孙楠同意将上述借款共计38万元合并由杨宇其偿还给张安,因杨宇其未偿还上述借款且杨宇其自述其有一套房屋在赵君名下,故杨宇其让赵君替其出具上述欠条;2.就本案中杨宇其之诉讼请求,张安、孙楠表示没有意见,其与杨宇其之间借款的事情另行解决。”
  三、法院判决
  1、杨宇其与赵君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赵君协助杨宇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杨宇其名下。
  四、律师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房屋一直由杨宇其实际占有使用,赵君并未向杨宇其支付购房款,赵君就房屋买卖所借银行贷款亦由杨宇其偿还完毕。杨宇其与赵君就房屋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此系二人借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名以达到杨宇其从银行套取贷款之目的。因此,双方于2008年8月13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于杨宇其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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