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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别太信赖制度与合同 ——保护商业秘密,要做好日常防范措施

发布日期:2017-12-27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
案件导读
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对于那些不忠诚的员工,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时常显得乏力,因此,企业在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从根本上做好防范。
关键词商业秘密、权利保护管理措施
基本案情
原告sxw信息有限公司主营网络营销平台及软件开发。其曾推出网络营销工具“sk”,相继研发出一系列的配套计算机软件“sk·赢销宝”等)并分别进行了登记。
被告尹2008年4月21日入职原告技术部,先后担任技术经理、技术总监、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间,原告曾和尹签订了书面保密协议。被告尹2011年5月31日离职。
被告张2004年至3月29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原告销售部门工作,曾担任过原告公司的销售部门总监,原告与被告张某曾签订书面保密协议。2012年9月20日被告尹与被告张离组建被告ws公司,主要经营 “E销通”软件的销售。本案中原告主张“E销通”软件实为原告研发的软件--“sk·赢销宝”。
法院判决
一、驳回原告sxw信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00元,共计人民币122800元,均由原告sxw信息有限公司承担。
律师意见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分析:本案中,原告成功证明了其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与被告尹某和被告张某确实能够接触到原告赢销宝V1软件的源程序,且关于两涉案软件的源程序比对问题,法院认为未能进行源程序比对系被告ws公司的过错所致,根据本案证据能初步判定侵权成立时,则可合理推定构成侵权所以综合而言,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是处于有利的地位的,然而从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出,本案是原告败诉的,其原因是原告无法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侵权初步成立,而至于为什么拿不出证据,此处我们不多深究。
法院判决如此,究竟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确难以定论,我们作为案外人就更加难以议出个是非。从本案基本案情上看,原告与两自然人被告之间均存在《保密协议》,但是原被告之间还是陷入了侵权责任纠纷,其原因就是原告并未在源头上做好商业秘密的保护,而是太过于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我们并不能否认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制度与保密协议的重要性及存在的必要性,因为其是商业秘密的三大特性中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最好证明,且其也的确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却不是万无一失的。因为大多数由老雇员泄密导致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雇员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往往都是即便被权利人发现,权利人也不易对该行为的存在而举证
因此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建议:企业的制定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在日常经营中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例如本案涉案软件的源代码)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的组织人员外出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是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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