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农村承包案例 >> 查看资料

林权纠纷案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7-12-2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代理人,经庭前了解,实地勘察及参与今天的庭审,代理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争议地块的林权权属是否清楚;2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恰当;3、原告据以起诉的3亩林权和596棵树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4、原告提供的损失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能够支持的问题。围绕以上争议焦点,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争议地块的权属是否清楚的问题。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某某镇司法所的上访案卷中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上载明的争议地块使用权利人为陈某某,林地四至为“东至学校围墙,南至齐兆斌庄,西至路边,北至刘某庄”,该林权证载明的四至与原告所持林权证四至重合。同时我们还提交了花洼自然村张某某的庆林证字(2010)第011696号林权证,该林权证载明张某某在花洼自然村芋子沟荒坡底也有3亩林权,四至为“东至学校围墙,南至齐兆斌庄,西至西环路,北至刘某庄”,该林权证载明的四至中东南北与原告所持林权证四至重合。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同一块林地上有三本林权证,三个权利人,且原告所提供的林权证与某某司法所上访卷中陈某某的林权证使用同一个林权证号,发证时间为2017年5月8日,但注记却载明“初始登记时间为2010年9月6日”,这与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某某镇政府出具的《某某县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及《林权改革会议记录》和《某某县集体林权到户登记表》是完全矛盾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签订日期为2010年9月16日,发包方为田家城花洼自然村,承包方为陈某某,监督方为某某镇人民政府,在这份合同中,花洼自然村在9月16日将该林权承包给了陈某某,也就不可能在10天之前将该地块林权确权给王某某,对于同一个林权证号下有两个不同的所有权人,我们也没有看到发证机关某某县人民政府对此的解释和说明,也没有见到注销陈某某林权证的公告,因此上说,在争议林地上有三个权利人的情况下,该争议地块权属明显不清,在权属不清的情况下起诉侵权要求赔偿,其主张明显不成成立,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二、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恰当的问题。如前所述,按照现有证据表明,在争议林地上有三个权利人,原告虽然持有一本林权证,但该林权证与我们提交的某某镇政府出具的《某某县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及《林权改革会议记录》和《某某县集体林权到户登记表》明显存在矛盾,如果这一本林权证是真实的,那么相应的承包合同、会议记录及到户登记表上的名字应为王某某,而非陈某某,所以我们认为原告所持有的这本林权证明显是不真实的。《甘肃省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规定:全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要坚持“十五个环节”、“四签字”、“五会定案”、“两个三分之二”、“四榜公示”等方法步骤和相关制度,做到政策透明、决策公开、环环紧扣、程序到位、规范操作、稳步推进。十五个环节,即成立机构、精心谋划、动员部署、宣传发动、培训骨干、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勘界确权、调处纠纷、签订合同、林权登记、颁发权证、归档备案、自查自验、抽查验收;四签字,即接到会议通知签字、参加会议签字、票决承包方案签字、确认林地界线签字;五会定案,即林改动员会、调查现状通报会、承包方案讨论会、勘界确权通报会、领证会;两个三分之二,即决定林改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四榜公示,即林权现状、承包方案、确权结果、登记发证四公示制度。也就是说,假设2010年林权时确实存在错误将王某某的林权登记在了陈某某名下,那要由发证机关某某县人民政府启动林改纠错程序,首先公告注销错误的林权证,然后由田家城社区花洼组重新选举林改理事会,重新制定方案,召开相关会议按林改程序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林权登记,颁发林权证书,而不是向原告一样,直接换个本本,换个名字,所以我们认为,原告未经合法程序取得林权证,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退一步讲,即使法庭确认原告2017年5月8日违反林改程序取得的这个林权证是有效地,那么,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溯及效力理论,仅对发出之后的行为产生溯及力,也就是说,被告在2017年5月8日之前侵害的是该地块原来的权利人的承包经营权,在2017年5月8日之后实施的侵权行为才能侵害原告的经营权,但被告在2017年5月8日之后并未实施任何对原告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虽然原告提供的林权证上注记“初始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6日”但该注记之上没有加盖印章,对其真实性难以确定,同时从被告方提交的《某某县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及《林权改革会议记录》和《某某县集体林权到户登记表》均可以看出,2010年9月6日的初始登记在陈某某名下,而非王某某,所以原告林权证上的这一注记,不管是谁写上去的,都是不真实的。同时,对于某某县林业局工作人员违反林改制度,违反林改程序,私自换发林权证的滥用职权行为,我们保留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追究其刑事、行政责任的权利。三、该争议地块面积及林木数量不清,在此情况下,原告以林权证记载的3亩和596棵树起诉,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我们暂不论该争议林权的权属问题,单从林权证本身来看,其记载的3亩林地和596棵树明显不是事实,首先,庭审中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某某司法所上访案卷林改时任村支书田炳贵和文书张富国及队长杨志林的证言,这几份证言都证实油坊沟的林地仅有一亩多,树木一百多棵,这明显与林权证上载明的不一致。其次,代理人曾在某某县乡镇工作多年,且参与过2010年的全县林改工作,可以说林改过程中没有一人去实地测量过林地面积,清点过林地内树木数量,全都是坐在办公室,按队长回忆或影响填写的,不是一个真实的状况。第三,通过现场勘察我们可以看出,被告庄前沟洼目前基本没有什么树木,也没有被压埋露出的树木,原告在上访材料称他在包产到户后即开始种树,按照这样的说法,这些树木已生长三十余年,树身应已经非常高大,不可能让被告的生活垃圾和修庄土方埋得什么都看不到。第四,张某某的林权证与陈某某的林权证载明四至东南北均一致,但西却比陈某某延伸更广(张某某西至西环路,陈某某西至路边),但林权证上载明的林权亩数却是一致的(都是3亩),载明的树木株树却少于陈某某(张某某570株,陈某某596株),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上,林权证上记载的的3亩和596棵树明显不是真实的。四、原告提供的损失计算方法是否合理以及是否能够支持的问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78800元,这一数字是按照每棵树300元的标准计算得出的,但原告在庭审中并未提供每棵树作价300元的价格鉴定意见或者木材市场同类型树木价值参考,加之树木种类差异及生长年限、树形等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树木售价,所以上说,原告按照300元每棵树的标准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其计算方法不合理,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综上所述,本案争议地块的林权权属不清,在此情况下,原告的主体资格不当,同时原告据以起诉的3亩林权和596棵树不是真实存在的,其损失及计算方法是不应当得到法律的问题,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谢保平律师
福建福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