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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承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1-09    作者:章丘胡安昭律师

胡律师代理被告承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2016年5月,甲某以被告乙公司侵权其专利权为由,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现有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甲某诉称2014年4月5日其获得国家专利局证实授权的专利,名称为“一种XXXX”,申请日为2013年10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4月5日。原告发现被告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申请人上述专利的保护范围,遂向XX知识产权局举报,XX知识产权局作出XXXX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乙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XXXXX(专利名称)。但被告无视该决定,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停止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遂起诉。
胡安昭律师在接手该案后,深入咨询了乙公司工程师相关机械专业知识以及详细请教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并长期从事专利申请代理的朋友并深入研究了相关法律规定,发现乙公司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极大,如果找不到突破口审判结果极有可能对乙公司极为不利。如何寻找突破口,成了摆在胡律师面前的难题。
再次交谈,越发发现突破口很难寻找,但从业十几年,经历过很多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都会明白,很多案子表面看起来无懈可击,但只要是下足功夫,总能找到撬棍把巨石撬开。经过几昼夜的琢磨和钻研之后,胡律师再次找到专利代理人朋友请教,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证明专利技术是现有技术。朋友帮胡律师分析,如果能够从两台或多台设备中发现都存在该专利技术,即便凑起来也能作为一个突破口。但这种设备哪里找?别说两台,就是一台也不知道在哪里啊?
再次找工程师谈,毕竟他是专业技术人员,见的机械设备多,与之交谈,他说这非常困难。在苦苦寻觅不到出路之时,他突然想到了一个有用的线索,说曾经见过一台,我们立马取证,取证之后他突然想到甲某在申请专利前曾经销售过专利产品。于是我们又接连取证了若干家单位,取得了比较充足的证据。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终经过两次庭审之后,甲某撤回了对乙公司的起诉。
注:文中时间等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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