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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取得软件复制品后,销售其升级版,被控侵犯软件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8-01-17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邱戈龙、陈键城
【关键词】软件著作权合同附属义务公平原则
【案例来源】(2005)温民三初字第24
【导读】
依据发行权穷竭原则,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品经合法发行后,复制品的所有人可以再次转让发行,著作权人无权予以制止。但是本案被告是合法获得涉案的1.0版本软件后,销售其升级版2000版本软件,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本案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呢?请看本案分解。
【基本案情】
涉案软件是一种激光打标机的核心控制程序,原告D公司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涉案软件分1.0版和2000版,其中2000版软件为1.0版软件的升级版本,且该二版软件均有独立的著作权。2004年,被告J公司从案外人柳某处受让了两台包含了1.0版软件及软件狗的激光打标机(柳某系从D公司处合法购得该两台激光打标机)。其后,J公司将其生产的两台激光打标机销售给案外人Z公司,打标机上安装的软件为2000版软件,配备的软件狗为D公司的软件狗。
D公司认为:J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该软件复制并安装在其制造、销售的激光打标机中,严重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致其经济损失。
D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2000版软件开发出来后,免费向客户提供升级服务。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D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依据权利穷竭原则,J公司在合法取得1.0版软件复制品及代表软件复制品合法使用权利的软件狗之后,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权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1.0版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也有权再次予以销售。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
但问题是,本案中,J公司是将2000版软件而不是其取得合法复制品的1.0版软件安装在其激光打标机上销售给Z公司,其行为是否侵犯D公司2000版软件的著作权?
对于以上问题,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陈键城认为:
2000版软件作为1.0版软件的升级版,相对于1.0版软件具有独立的著作权。一般而言,旧版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不能安装、复制备份具有独立著作权的新版软件,计算机软件开发商没有义务为旧版用户提供新版软件的升级服务。
但是,本案中D公司免费向其旧版软件用户提供新版软件升级服务的行为属于售后服务行为,而售后服务属于合同的附属义务,相应地,D公司的旧版软件的用户享有将其旧版软件升级为新版软件的合同上的权利。因此,J公司作为1.0版软件合法复制品的所有人也享有升级软件的权利,D公司如果要免除其合同义务而剥夺J公司这种软件升级权利,应当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而本案中,D公司以J公司是其激光打标机业务上的竞争对手为由而欲剥夺J公司如其他1.0版软件用户所享有的升级权利则理由不足,且其行为将造成对J公司的歧视而使J公司处于不利地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J公司作为1.0版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有权升级安装使用2000版软件,J公司将涉案软件与合法取得的软件狗配套使用,不存在超过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行为。而J公司向案外人销售装有本案涉案软件的合法复制品的激光打标机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D公司2000版软件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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