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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不约定户口问题,你就亏大了!

发布日期:2018-01-22    作者:张颖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故王某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律师提醒:购买二手房,应对户口迁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户口迁出问题提起诉讼,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管理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将户口迁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但买受人以出卖方逾期未迁出户口构成违约为由,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应约定买房户口迁出问题,如未约定,诉讼中买方提出,法院可能以“非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围”为由不予支持。所以,广大消费者在买二手房时要对户口迁移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对户口迁出的约定,应注意到该住处除出卖人以外是否存在其他近亲属或亲属的户口,在迁出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违约责任应当对此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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