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财产保全的范围及解除

发布日期:2018-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财产保全的范围

(1)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诉》第102条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法院可以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2.解除

(1)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起诉: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萃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周皓律师
北京石景山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