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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河南省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苏伟丽律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失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失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1年以上,滥用职权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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