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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河南省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立案量刑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苏伟丽律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刑法第175条之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骗取的; 
4.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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