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夫妻闹离婚均拒绝抚养八岁脑瘫女儿 法院会怎么判?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苏伟丽律师
2016年3月,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感情无法改善。
2017年10月,周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审理过程中,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女儿由周女士抚养,王先生愿意每月给付1500元的抚养费。王先生认为,虽然女儿现暂由王先生的母亲照顾,但母亲年迈今后无法继续代为照顾,且周女士作为母亲抚养女儿比较方便。周女士则认为,自己无固定住所,收入较低,无力抚养女儿,如果女儿由王先生抚养,自己也愿意给付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经调解,双方仍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的抚养却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双方相互推诿,视子女为累赘,此做法不仅违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民法公序良俗原则,不应予以提倡。为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潼南区法院判决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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