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欺诈的手段有哪些,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8-02-02 作者:郭庆梓律师
寿险欺诈的手段有:
(1)虚构事实。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并索取保险金的行为。
(2)故意不如实告知。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和现有病症,或者隐瞒真实年龄、真实职业等,以达到影响保险人承保的目的。
(3)先出险后投保。指被保险人已发生风险事故,然后为骗取保险金而进行投保并伪造或修改相关凭证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4)冒名顶替。将被保险人进行冒名顶替,或者顶替投保,或者顶替索赔。
(5)预谋杀人。投保人先骗取被保险人信任并为其投保,然后谋杀被保险人伪装为意外事故等以诈取保险金。
(6)医患勾结,出具伪证。达到骗取更多保险金的目的。
二、保险欺诈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保险法》第28条对保险欺诈的民事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得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据、资料或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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