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18-02-12    作者:邓普云律师
一、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先决条件。即法院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才可以适用,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个请求。
(二)单独提起此项请求而不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
(三)无过错方若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
(四)无过错方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该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
(五)协议离婚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但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和一年后才提起的除外。
(六)该请求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先决条件满足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如夫妻间的扶养费,抚养婚生子女费、赡养老人费、供给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等,这方面可具体计算。
精神赔偿则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只作比较原则性的规定,一般由各地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和按合理原则由法官自由裁量。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
(一)无过错方所遭受的财产实际损失;
(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结合其对自己过错行为的故意,过失的轻重,动机等因素加以考虑;
(三)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四)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无过错方遭受损害的权益的损害程度,精神上所受痛苦的程度;
(五)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六)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状况总值,谋生能力等;
(七)结合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无过错方对配偶和家庭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年龄、健康等因素确定;
(八)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本文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