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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纠纷可否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18-02-28    作者:吴远国律师
网购纠纷可否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吴某在淘宝网鲁晟美食小吃车商铺订购了一辆美食小吃车,支付了价款15300元,吴某验收车辆时无说明书、无合格证,后补寄过来的说明书与车辆不匹配,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发电机不发电、油箱生锈、车身掉漆、刹车不断电等质量问题,之后还发现该车无发电机号、无车架号。吴某在淘宝申请退货并要求三倍赔偿,不久后该网店被封,淘宝方只将网店保证金1000元划给吴某,因此,吴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网店店主张某,要求张某三倍赔偿45000元。当地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张某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张某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本案的管辖人民法院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在张某的网店订购美食小吃车的法律关系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无约定管辖的,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被告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告张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买受人吴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网购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吴某与网店之间未约定管辖人民法院,因此,被告张某住所地与买受人吴某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吴某选择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其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应驳回张某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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