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03-05 作者:石伟律师
接受刘某委托后,经梳理发现,刘某与朱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办理了全权委托,并对委托书进行公证。《委托书》载明刘某全权委托朱某办理房屋交接的全部事宜,包括商品房的面积补差、延期交房及办理退房、领取证书、遗失补证等与讼争房产相关的一切事项。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律师抓住委托关系进行答辩,朱某作为刘某的受托人,有权利和义务办理刘某所委托的事项,朱某代为缴纳一手房产权费用的受托行为,代表了刘某的行为,因此,刘某不存在违约。
经清晰的法律关系分析,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不存在违约情形,仅需支付朱某代垫的契税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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