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事先订立的定金协议的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7-05-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陆齐诉称:我是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刘阳签订的合同,约定购买刘阳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78号房屋,我们签订了合同后,被告刘阳又提出了新的条件,我不同意,被告就强行将合同作废,并拒绝返还定金。诉讼请求:被告双倍返还我的定金8万元整。
二、被告辩称
被告刘阳辩称:我按照约定去中介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了定金协议。房屋买卖没有成立的原因是原告存在缔约过失的责任,我提前还完贷款之后原告拒绝购买房屋,给我造成了损失。现在我仍然愿意出售房屋。
三、本院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令查明,原告即房屋的买受人陆齐合同出卖人签字处为被告刘阳签字,同时被告签名处又覆盖有“作废”的笔迹,刘阳说签订处并非被告所签。对于中间公司的人员说的被告想用该房屋的一部分首付款去还按揭,原告陆齐不同意,双方未达成一致,随后被告在签名处写了作废。原告不认可中间公司人员说的内容。
审理中,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自己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贷款的时候,被告及时筹款提前还清贷款。被告说原告曾口头的答应自己可以替自己还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就说还不了了。原告不承认给被告还款的说法。原告不希望房屋买卖合同重新签订但重新履行,被告称就房屋买卖合同能重新签订并重新履行。
四、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
判决刘阳双倍返还陆齐定金八万元
五、律师点评
律师靳双权认为,《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不应该认可被告所说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对原先订立的定金协议的抗辩。被告说原告曾答应自己为其偿还贷款,但未提交证据 。被告在签名处写了作废是违背了事先签订的定金协议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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