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炒股失利背债,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18-03-23 作者:丁嫣律师
方某(女)与孙某(男)于1996年自由恋爱结婚。结婚前方某父母送给方某一张5万元的存折作为嫁妆。l997年,孙某想炒股,但苦于没有资金,于是就同方某商量,想动用方某的5万元,但方英没有同意。孙某无法,便私自向朋友借了5万元,并打了借条,写明将来如亏了本,用自己妻子的钱还债。起先,孙某很快赚了2万元。孙某赚钱后,也未与妻子商量,便用这笔钱和别人合伙开了家餐馆。后来,因股市低迷,孙某将5万元钱全赔了进去。朋友见孙某无法翻身,便向孙某索还欠款。孙某只得回家与方某商量,但方某坚决不拿出5万元钱。朋友无奈,便一张诉状起诉到法院,要求方某还钱。
法院判决:丈夫借款并未用于共同生活,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孙某背着其妻借钱炒股,且挣的2万元钱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法院认为,孙某向朋友借的5万元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7条第(3)项规定,法院判决孙某朋友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则由本人偿还。清偿责任的确定是以债务的性质为依据的,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7条第(3)项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本案中,孙某背着其妻借钱炒股,且挣的2万元钱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可见其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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