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对策
刑事自诉案件要做好调解工作,关键是对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教育疏导,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双方团结的目的出发,开展多方位、多角度的调解工作,耐心细致,对症下药,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严格依法进行调解。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的案件,绝不能轻率调解,否则留下隐患,使审理工作陷入被动。要遵守必要的法律程序,调解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针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做好自诉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其撤诉或依法驳回起诉,告知其在有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时,可以依法再次起诉。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作方法问题,努力避免自诉人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出现上访、缠诉等问题。
切实贯彻调解自愿原则。自诉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是否向法院起诉、是否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诉讼程序启动后,自诉人是否放弃或变更控诉请求,都涉及到诉讼处分权的问题,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由被害人自己决定。因此,调解程序的开始一般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并且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提出进行调解的建议,但这种建议,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同时把教育疏导工作,贯穿在调解的始终。审判人员要有重点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其客观地对案件的起因及矛盾的激化过程,进行分析,从中认清各自的过错和责任,适时讲清可以调解的优越性,为调解打下思想基础。从而缓解对立,促使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受理并固定证据。当事人因举证困难要求公安机关侦察的,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不能以可以自诉而推诿。司法行政机关、基层调解组织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好调解,防止矛盾激化,使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为诉讼调解打下良好的基础。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在详细了解案件有关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向当事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一些为收取代理费用挑拨诉讼、夸大诉讼、伪造证据及恶意毁损司法人员、司法单位名誉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严厉查处。
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和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不但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要加强法制宣传,同时其他国家机关也要做好本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由于目前司法资源的短缺,通过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能以点带面,最终使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得到普遍提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诉案件逐年增加一方面说明了部分人民群众法制意识有所提高,已经意识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更反映出大部分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淡薄。所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还任重而道远,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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