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离婚欲分割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分割?

发布日期:2018-03-29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情简介:夫妻离婚欲分割承包经营权
张某和李某于1997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1998年取得7.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2014年7月张某因夫妻性格不合等问题,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并要求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共同财产。李某认为,二人承包的是土地经营权,而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分割。
法院审理: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依法分割,张某能取得相应份额,因此可依法分割。
律师说法: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分割
首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应为物权,是对标的物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所以它应属于用益物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依法分割。其次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双方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法院应当依法分割。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据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在离婚案件中分割的。最后从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有切实的保护来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结合到本案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可依法分割,张某能取得相应份额。
以上就是夫妻离婚欲分割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分割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婚姻方面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党鹏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