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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另一方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3-29    作者:邓普云律师
案例简介: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离婚协议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二人于2004年5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6月在民政局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中深圳市福田区xx室一套、深圳市罗湖区xx村xx栋xx室一套、深圳市龙岗区xx区xx栋xx室一套等均归原告所有,被告需要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却不知去向,致使原告按照离婚协议分得的房屋无法过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协议约定原告分得的三套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以便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被告在规定期间内履行离婚协议
经审查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二人于2006年6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签订了离婚协议,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却不知去向,致使原告分得的房屋无法过户。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离婚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缺席判决被告履行离婚协议。
律师说法: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 另一方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以上述第八条和第九条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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