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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每月抚养费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日期:2018-03-30    作者:许剑律师
孩子没有与其生活在一起的一方有负担孩子抚养教育医疗费的责任和义务。给付标准按照: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给付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又特殊情况时,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原定抚养费数而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时或者确有需要,给复方又给付能力的,不管时间多长都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额度。没有年龄界限。新婚姻规定:“ 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后有如下情况,并且父母有抚养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一)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二) 尚在校就读的;(三)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参考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第12条。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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