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出嫁、离婚、丧偶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可要求获得征地补偿款!
发布日期:2018-05-09 作者:唐丽娟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外嫁女是否享有原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则主要是要看其是否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般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均可以被认定为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妇女出嫁、离婚、丧偶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可要求获得征地补偿款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的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案例
史某1与史某2系兄弟关系,孙某与史某2原系夫妻关系,黄某1、黄某2系孙某、史某2之子女。1990年孙某同史某2在葛岗镇火屯村四组分得责任田2.66亩,四邻为:东西邻路,南邻史某1,北邻史卫东。2002年(农历)1月6日,史某2失踪。2003年孙某与高阳镇青龙石口村的黄A结婚,黄某1、黄某2也一同到高阳镇青龙石口村生活。孙某、黄某1、黄某2在青龙石口村未分责任田。孙某、黄某1、黄某2离开火屯村后,其责任田由史某1耕种至今。2014年黄某1考上大学,因上学开支较大,孙某让其所在青龙石口村委干部和火屯村委干部从中调解,想让史某1支付承包费,史某1未同意,遂诉至法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孙某与史某2在葛岗镇火屯村分得的2.66亩责任田,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孙某、黄某1、黄某2作为原家庭成员,现户口虽已迁出葛岗镇火屯村,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其对原在葛岗镇火屯村取得的承包地仍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史某1虽与史某2系兄弟关系,但早已分门另过,不再是同一家庭成员,其耕种孙某、黄某1、黄某2家的承包地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孙某、黄某1、黄某2要求史某1返还承包地的请求,应予支持。另外,孙某、黄某1、黄某2要求史某1给付承包费的请求,因未提供将地承包给史某1的证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史某1返还孙某、黄某1、黄某2承包地2.66亩,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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