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转让经济适用购买权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8-06-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原告诉称
原告宋女士起诉称:2005年10月,我和被告刘先生签订了《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在甲市乙区某地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转让给我,同时约定我一次向被告付清所有转让金1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我按约定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转让金,被告给我出具收条一张。后来我拿着该房号去购买该地的经济适用房时,才知道买不了。所以请求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退还我支付的10万元转让金。
二、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宋女士与被告刘先生在2005年10月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由原告宋女士购买被告刘先生在甲市乙区某地的经济适用房购房号,合同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但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所以,当原告宋女士去购买经适房时被拒。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原告宋女士和被告刘先生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双方所得财产相互返还。
四、经济适用房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
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以微利价格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购买人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并且在购买房屋后的一定的年限内不得出售。此案中,刘先生将购房权私自转让给没有购房资格的宋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客观上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妨碍了其他符合购房条件人的购买权。所以法院判令原被告所签合同无效是正确的。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可以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分为两种:一种是房子的主人已经住满了5年的期限。另一种就是还没有住满5年的期限。这个时间是根据购买房屋所取得的契税完税的凭证时间,或者经济适用房的房产证的发证时间作为标准。(1)已经入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房主就可以根据市场的价格卖出去。但是,在卖出去的时候,业主需要根据双方成交资金的10%来补缴综合地价款。(2)对于那些没有住满5年期限的经济适用房,因为有政策规定,没住满5年之前,不可以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进行售卖。所以,确实需要售卖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只能比市场价格低一些售卖。并且,购买住房的人必须是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还有一种就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进行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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