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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主卖房后不交房 法院判决腾房并赔偿损失

发布日期:2018-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居者有其屋”是很多人心中的愿景。买房,通常是一件高兴的事。可石家庄市民赵某却为买房窝了一肚子火:他交付了购房款,卖房人却故意拖延时间不肯交房。花了很多钱购买的房屋住不进去,赵某只得在外面租房居住。赵某与卖房人王某交涉,却被告知,房屋在出售之前已经租给了别人,租期为20年。王某表示,租期未到期之前,他无法给赵某腾房。无奈,赵某来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售房人王某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购房时通过的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两年前,赵某与王某、存房公司(居间方)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协议》,约定由王某将其位于石家庄市原桥东区(注:现为长安区)的一套房屋出售给赵某,房价款为87万元,过户等相关费用由买房人承担,存房公司作为居间方为双方提供服务。按照合同约定,赵某在合同签订日先支付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于办理过户手续当天支付给王某。王某在收到全款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腾空该房,并将房屋钥匙交予买房人。并承诺在当年年底前迁出该房户口。合同约定,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选择按合同约定适用定金罚则,或者选择要求违约方支付该房屋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的,违约方应据实赔偿。上述合同签订后,赵某、王某均按照合同履行了交付钱款及房屋过户手续等内容,王某的房屋也已过户至赵某名下。赵某本以为就此能顺利搬入“新居”,却没想到,王某迟迟不交付房屋及房屋钥匙。赵某屡次找其交涉都无果。因为无法拿到房屋钥匙,他只好租房住,而早已签好的装修合同也被迫搁置,为此还损失了定金。一气之下,赵某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卖房人王某和中介公司的法律责任。
  ■庭审判决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辩称自己已经在2015年10月1日将本案争议房屋出租给了张某,租期为20年,张某一次性支付了房租74万元。该房屋租赁协议签订时间早于他和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时间,且该房屋目前由张某居住,王某及家人未在此居住。
  赵某对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并称如果该租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王某收取的74万元租金也应支付给自己,因为自己才是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另一被告存房公司对王某提供的该租赁合同的真实性也有异议,称当时在进行房屋买卖时,王某未说过房屋已租赁给他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协议》,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均应按上述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在赵某按合同约定履行完付款义务后,王某也协助将房屋过户至赵某名下,故对上述房屋,赵某享有所有权。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已过,王某拒不交付房屋,已属违约。赵某主张王某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王某虽称上述房屋在出售前已出租给他人,但赵某与存房公司均否认,而王某提供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时间为20年、租金74万元一次性付清,明显有悖于常理。且王某仅提供租赁合同,也未提供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予以印证,故对王某的说法,不予采信。现王某户口仍落在上述房屋内,赵某主张按合同约定将其户口迁出,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赵某主张赔偿违约金87000元的诉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因赵某无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已超过违约金总额,故对赵某主张的自己租房花费的租赁费损失及装修定金损失,不予支持。王某应负担交付房屋前该房屋产生的相关的费用。
  赵某与王某已签署物业交接单并交至存房公司,存房公司已履行完全部合同约定的居间义务,且在该公司向赵某回访得知房屋未交付时,已向赵某做了风险提示,故赵某主张存房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将赵某名下的房屋腾空,并将上述房屋及房屋钥匙交付赵某。王某承担上述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支付违约金87000元,并需协助赵某将王某的户口从房屋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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