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贻误治疗时间 法院判决医方赔偿一半损失
发布日期:2015-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去年的一天早上6时左右,张大爷晨起感到身体不适,出现胸闷、呕吐、出虚汗等症状,张大爷有心脏病史,老伴不敢疏忽立即将张大爷送到昆山某医院就诊。在医院验了血并查了心电图,诊断为心绞痛或者心梗。医院给药治疗后让张大爷回家,并提示若症状持续不好转或者加重,随时就诊。张大爷回家后休息了2、3个小时,老伴见其情况越来越严重,拨打急救中心电话,将其送往昆山市某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上午10时左右宣告死亡。张大爷离世后,老伴及子女伤心欲绝,忍着悲痛办完了张大爷的身后事。之后,老伴及子女回想张大爷去世前的点点滴滴,觉得医院难辞其咎,悲愤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争执不下,法院委托苏州市医学会对相关事项进行鉴定,最终专家意见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素。法院据此判决由昆山某医院承担张大爷家属损失50%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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