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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

发布日期:2018-07-08    作者:师鑫律师
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
认定工伤时,最核心的内容是工作原因。依照法律规定,职工受伤必须是由于工作原因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包括直接伤害和间接伤害:直接伤害就是职工在工作中因从事具体劳动而受到的伤害,比如摔伤、压伤、砸伤等等;间接伤害是由具体劳动之外的但与工作相关的其他原因造成的伤害。因工作而受到的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所说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认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时,主要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一是劳动者受到伤害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关键要看职工受到伤害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看该职工是否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工伤认定部门在具体案件中应该从宽还是从严掌握,师鑫律师认为,应当从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职工权益的角度出发。
在实际发生的具体案件中,职工伤亡的情形是各种各样、千变万化的,原因也是复杂多样的。比如:劳动者在私自加班过程中受伤,在去饮水室、卫生间或者车间的通道上受伤,在自行帮助别人或者从事有利于用人单位但并非其职责范围内的事物中受伤等等。这些情况到底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则需要作具体的、深入的分析。理论界一般认为,“工作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各项工作事务和职工本职工作所相关的事物,不应仅仅局限在与职工本职工作相关的范围内。另外,在判断职工患病是否属于“工作原因”时,病情特征、病情可能的诱发因素、受伤职工自身疾病史、工作环境等多种因素都应予以考察。在法律实务中,各地工伤认定部门、法院的处理结果(认定结论、判决或者裁定等)也不尽一致。
如果受伤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与工作毫无关系,或者发生突发疾病完全是其自身疾病引发的,其疾病伤害的发生原因、病情特征等与工作环境完全没有关系,则应当认定为“非工作原因”,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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