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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转卖房屋 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

发布日期:2018-07-1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导读:在房产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租赁期间转卖房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案情简介:租赁期间转卖房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
郑某称:我租用了被告计量所98号楼底层东第一间及二层东第一间做生意。我和其他承租计量所的租户委托邓瑞琴与计量所签订了购买98号楼房的协议书,并于5月28日交定金10万元,此后又交了30万元。现计量所却将98号楼房卖给被告陆某、戴某。请求法院保护我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判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被告计量所、陆某、戴某均未作答辩。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郑某虽长期租赁计量所座落在金坛市新花街的98号房屋,但一直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且该房出售是租赁到期后出售,之后双方未有办理有关租赁手续,计量所有权处分该房,上诉人郑某在租赁到期后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上诉人郑某称其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该院于1997年11月13日判决:驳回郑某要求宣告计量所与陆某、戴某买卖金城镇新花街98号楼无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转让是否有效
公民、法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计量所将其所有的新花街98号楼房及院内平房有偿转让给被告陆某、戴某,是行使财产处分权,双方自愿所订转让协议,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其转让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保护。因计量所所转让的系其所有的新花街98号整幢楼房,而郑某仅实际承租计量所该楼房中的两间房屋,郑某对新花街98号整幢楼房的转让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郑某以计量所与被告陆某、戴某的房屋转让侵犯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判令其房屋转让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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