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64 市人民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收人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组织强拆违法
发布日期:2018-07-16 作者:孙新律师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肖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0行初133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院认为】XX市人民政府为了建设南昆高速铁路XX市火车站站前广场,需要征收包括原告的商铺在内的位于XX市火车站××道“××小区”商品房屋及商铺,XX市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是,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案XX市人民政府在没有对原告的商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和给予被征收人原告肖某某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对原告肖某某的商铺进行强拆是违法的。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XX市人民政府强拆原告肖某某位于XX市右江区火车站进站大道12号迎龙广场商铺的行为违法,由被告XX市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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