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按揭贷款后开发商未办理过户,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8-07-17 作者:杜红涛律师
2004年1月16日,郑某与A公司签订《商铺认购书》,约定A公司将位于西宁市五四大街与交通巷交汇处的万通中心上铺一层I231、I232号商铺251.77㎡,单价20000元/㎡,总价5035400元售予郑某。并约定了定金交付、银行按揭付款的比例等条款。合同还约定了交房日期、双方违约责任等条款。至2004年3月16日郑某付清首付款2014400元,余款3021000元由郑某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在郑某使用期间,该房屋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郑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A公司返还郑某已付购房款5035400元及利息2593280.03元。
法院判决: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并同意合同解除,鉴于A公司与B公司已经办理了案涉商铺的产权过户手续,B公司已支付购房款,郑某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郑某与A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违约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012年1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出售了包括郑某所购商铺在内的商铺,2012年1月20日办理了商铺产权过户手续。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其与郑某的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A公司的行为给郑某造成了损失,但该损失应当以合同正常履行后郑某可以获得的利益为限,A公司于2012年1月20日向B公司办理了案涉商铺的过户手续,此时A公司已构成违约,导致郑某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以此时的案涉商铺市场价与购买价之间的差价11513700元,由A公司向郑某赔偿,郑某对差价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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