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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方履行协助选址和店面设计义务后,加盟商不用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8-07-19    作者:张静律师
1、公司方履行协助选址和店面设计义务后,加盟商不用怎么办?
律师解答:视为公司方已经履行了协助选址义务。
判决书节选:
被告于723日派员至原告处进行店铺选址考察,并以《商圈评估登记表》的形式提出选址建议,被告另于728日及8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及店面设计模板等资料,虽然原告对被告的选址、店面设计的过程及结果不满意而最终未采用被告的选址建议及设计方案,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店铺选址及店面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履行店铺选址建议、店面设计的合同义务。
 
1、未在公司方处采购原料,可以拒绝培训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有明确约定就可以,如无约定则不可以。
判决书节选:
被告在《茗记甜品经销商合同》中约定原告加工所需原材料必须采购被告指定的品牌或同等品牌,但未要求必须在被告处购买,故原告不在被告处购买设备及原料并不能构成被告不向原告履行发货及培训义务的正当理由,在原告向被告明确提出培训要求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填写并发送《带店老师预约表》不能成为被告提供培训服务的必要前提,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配送物料、提供培训的行为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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