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073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发布日期:2018-08-29 作者:110网律师
【引言】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多种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案例】范某某与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行初73号)
【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范某某向被告XX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青年巷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城西区政府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该补偿方案系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属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未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某要求撤销被告XX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宁复[2016]55号)并责令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ZGDA5206 行政行为对原告的财产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诉讼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实际权益 被裁定驳回。//Z60 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的房屋拆迁行为应视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委托行为。//Z036被拆迁人领取补偿安置款之前就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拆迁行为违法。//Z040 房屋所在的国有土地已被出让,按照房随地走的原则,该房屋楼也有征收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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