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后突然消失,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发布日期:2018-09-05 作者:石文辉律师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27日,原告与自称肖某的男子持各自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领取后,原告与肖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双方没有生育小孩。2015年1月,肖某突然消失无踪。
2016年2月,原告持结婚证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咨询离婚相关事宜。同年2月,被告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向某县公安局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大队致函核实肖某的身份证,称系统无肖某相匹配的人员信息。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县民政局及其婚姻登记处撤销其与肖某的结婚登记。被告则以原告与肖某的婚姻登记不属于法律规定受胁迫而登记的情形,而予以拒绝。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一、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
二、撤销颁发给原告的结婚证。
【律师解答】
由于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可撤销婚姻的情形,而并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婚姻登记程序违法或者存在瑕疵的司法救济途径。
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在当时没有与公安机关的人口信息系统联网等客观原因,无法查明对方身份信息是否真实,属于程序上的瑕疵。因此,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行为无效及要求撤销颁发的结婚证。
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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