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8-09-17 作者:巴志涛律师
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巩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巩某某的辩护人,经过询问被告、查阅本案卷宗材料、庭审调查质证、以及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等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一、对被告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巩某某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第一,被告主观恶性小,无反社会意图,被告与受害人是因停车问题而发生的互殴,被告之前并没有进行积极的预谋,也没有准备作案工具,而是临时起意,。
第二,被告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也没有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表现一直良好。
第三,被告巩某某归案之后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构成坦白。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依然良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八:“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望贵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已经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且被告的犯罪行为已经得到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家庭困难,为了向受害人贾敏赔偿,全家举债,因此,望贵院给予人文关怀,让被告及时回归社会。
第五,本案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
本案是因争抢停车位而发生,起初,被告只是和受害人的妹妹水荣相互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受害人不但没有阻止或者劝架,而是用手抓被告,情急之下,被告才将受害人抓伤。
综上:建议给被告判处缓刑,使其及早回归社会,报答社会。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巴志涛
2016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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