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故意损毁笔录案
发布日期:2018-09-26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7年7月1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吴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为查明该案事实,到被告吴某某工作的单位向其了解相关情况。被告吴某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后反悔,要求法官修改笔录上对其不利的内容,被法官拒绝后,吴某某将笔录撕下揉成团丢出窗外。经法官指出其错误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吴某某仍拒绝将笔录拾回,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办案。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故意毁损法院文书,其行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但鉴于事发后,其认错态度较好,本着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黔西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吴某某罚款1000元。
典型意义
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官要树立法律权威、司法权威,法官在办理案件中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基础。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官权威,有的故意毁损诉讼材料,损坏法院设施,甚至公然挑衅法律尊严,不仅导致案件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为此,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打击力度。本案中,吴某某撕毁询问笔录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妨害民事诉讼的情形,法院在对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因此从轻对其进行罚款是正确的。(黔 法)
相关法律问题
- 故意伤害致死案,公安机关需要对证人做对死者的辨认笔录吗? 0个回答0
- 因失手造成公司财物损失,事后未及时告知且有一定误导作用,致使公司 6个回答0
- 故意损毁一般文物,也算故意损毁文物罪吗 4个回答0
- 故意损坏普通文物,算不算故意损毁文物罪 0个回答0
- 故意损毁他人庄稼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