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后公司不协助选址,可以解除合同退款吗?
发布日期:2018-09-26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6917号 2017-07-1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之一是林某能否因鼎晋公司、陈某未能提供选址计划、进行选址评估等主要合同义务而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创业辅导合作合同》约定,鼎晋公司、陈某会提供选址计划给林某,而且还会进行选址评估,此外还约定了提供商标、交品牌运作费、提供技术支持、进行人员培训等其他合同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要结合合同性质与缔结目的来判断,《创业辅导合作合同》的合同性质是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缔结目的是甲方收取品牌运作费、培训费等资金,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产品开店营业并协助乙方开业经营,如提供选址、培训等服务。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双方的合同目的可以认定,鼎晋公司、陈某相对于林某来说是熟练的专业人员,林某依赖于对方的专业能力,因此在选址方面也需要对方的协助并提供选址计划,因此提供选址计划、进行选址评估是鼎晋公司、陈某的主要合同义务之一。《创业辅导合作合同》的合同期限是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共计两年,但从林某提供的与陈某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2016年5月31日起林某对鼎晋公司、陈某进行了催告;从2016年6月23日林某与陈某的短信聊天可以认定,林某再一次对鼎晋公司、陈某进行催告,而鼎晋公司、陈某也表示同意先提供评估,再由林某决定是否去看铺;但是直至原审诉讼时,鼎晋公司、陈某仍未履行提供选址计划、进行选址评估的合同义务。本院认为,鼎晋公司、陈某没有在林某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林某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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