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限是否续期,房屋是否应返还
发布日期:2018-10-19 作者:刘琬琳律师
法院判决:租赁期限已到期
关于2016年2月至12月的租赁费缴纳数额,依据银行生成的账户明细,张某确于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12月6日累计转账4500.00元,张某称并未缴纳这么多,但未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因此,张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张店区商场西路北十四巷7号楼7幢26号房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租赁期限是否到期?租赁房屋是否应返还?
首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12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涉案租赁合同顺延五年的约定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租赁期间争议较大,双方签订的租期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已经届满,张某认可系其在补充协议签订后添加的,但辛某称在签订协议时并无此约定,也不认可该项约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就该项约定达成合意,因此,张某主张涉案租赁合同延期五年的理由证据不足。
因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现辛某有权要求张某腾退租赁房屋。。
位于淄博市房屋登记在辛某名下。2007年5月30日,辛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租房合同一份,2007年9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甲方同意乙方对南面的墙及门窗进行任意修整改造。2016年2月至12月,张某按照每两个月交替支付700.00元、800.00元的方式支付租金,共计支付4500.00元,2017年2月2日支付1000.00元、6月4日支付800.00元、8月9日支付800.00元。辛某主张租赁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届满后,辛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以租期为十五年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判决:租赁期限已到期
关于2016年2月至12月的租赁费缴纳数额,依据银行生成的账户明细,张某确于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12月6日累计转账4500.00元,张某称并未缴纳这么多,但未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因此,张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张店区商场西路北十四巷7号楼7幢26号房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租赁期限是否到期?租赁房屋是否应返还?
首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12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涉案租赁合同顺延五年的约定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租赁期间争议较大,双方签订的租期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已经届满,张某认可系其在补充协议签订后添加的,但辛某称在签订协议时并无此约定,也不认可该项约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就该项约定达成合意,因此,张某主张涉案租赁合同延期五年的理由证据不足。
因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现辛某有权要求张某腾退租赁房屋。。
位于淄博市房屋登记在辛某名下。2007年5月30日,辛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租房合同一份,2007年9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甲方同意乙方对南面的墙及门窗进行任意修整改造。2016年2月至12月,张某按照每两个月交替支付700.00元、800.00元的方式支付租金,共计支付4500.00元,2017年2月2日支付1000.00元、6月4日支付800.00元、8月9日支付800.00元。辛某主张租赁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届满后,辛某多次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张某以租期为十五年为由拒绝返还。
法院判决:租赁期限已到期
关于2016年2月至12月的租赁费缴纳数额,依据银行生成的账户明细,张某确于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12月6日累计转账4500.00元,张某称并未缴纳这么多,但未提供反证予以推翻,因此,张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为: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退张店区商场西路北十四巷7号楼7幢26号房屋。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关系
那么,本案中的租赁期限是否到期?租赁房屋是否应返还?
首先,本案争议的焦点为2012年4月15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关于涉案租赁合同顺延五年的约定是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涉案房屋租赁期间争议较大,双方签订的租期期限至2017年5月30日已经届满,张某认可系其在补充协议签订后添加的,但辛某称在签订协议时并无此约定,也不认可该项约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就该项约定达成合意,因此,张某主张涉案租赁合同延期五年的理由证据不足。
因此,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房屋,现辛某有权要求张某腾退租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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