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房屋分家析产引发的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8-10-2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王明诉称:被告冯佳与被告李茂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被告冯雷、被告冯慧、被告冯澜三名子女。原告王明与被告冯雷二人系夫妻关系,曾于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翻建冯家村2号院内老房,现二人离婚,请求分割涉案宅院内28间房屋,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2、被告辩称
被告冯佳、冯雷、李茂、冯慧、冯澜辩称:翻建涉案宅院内老房时,被告冯慧出资7万元,分得房屋5间;被告冯澜出资8万元,分得房屋6间;被告冯佳、被告李茂共同出资4万元,共同分得房屋3间;被告冯雷出资13万元,分得房屋10间。涉案宅院内前院西房4间是由父母出资,原被告均无权主张。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据查,涉案宅院分前后两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系冯佳。涉案宅院内目前共有房屋28间,其中后院共计房屋24间,分别由被告冯佳、冯雷、李茂、冯慧、冯澜五人各自出资翻建;前院共计房屋4间,系被告冯佳与被告李茂夫妻二人共同出资建造,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房产。被告冯雷系在与原告王明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在涉案宅院内翻建的10间房屋。
另,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及其父母就涉案宅院签订的农村家庭成员集资建房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可以印证被告所述属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涉案宅院后院内房屋中二层西五间归原告,一层西三间及二层西六、七间归冯雷,其他房屋依照原被告签订的家庭成员集资建房协议书即可。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涉案宅院后院内共有房屋28间,原被告签订家庭成员集资建房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中约定按份出资翻建24间房屋,故冯佳、李茂、冯雷、冯慧、冯澜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各自享有涉案房屋产权份额。
冯雷与王明二人对于婚内翻建并取得所有权利的10间房屋享有共有产权,现二人离婚,原告有权主张分割10间房屋,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至于涉案宅院前院内的西房四间,因原告无法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其享有的权利,故该部分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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