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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xx诉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8-11-12    作者:常建龙律师
关于石xx诉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石xx的委托,并指派常建龙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今天的诉讼。经法庭调查及庭审,原告石xx及被告关xx均同意离婚,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经过庭审原、被告双方都同意离婚,原、被告已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判决双方离婚。
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问题。
(一)被告经营的出租车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一万元押金,该押金未予退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由被告领取的2018年3月份至10月份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776元,总计5432元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位于合水县解放路的房屋,系由被告父亲赠与原被告,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生病后,因为治疗拖欠徐博治疗费350元,因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对于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合水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4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薄,均可以证明被告有殴打原告的事实,并致原告身体受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因此,被告殴打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并且被告的家庭暴力给原告的造成极大人身和精神损害,根据《婚姻法》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原告向被告要求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
二、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原告,理由如下:
(一)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孩子在原告跟前已经养成了一定生活习惯,若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但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会伤害原告和孩子的母女感情;
(二)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原被告离婚的过错方,因此,在孩子抚养方面亦应当充分考虑无过错方的意见,现原告坚决要求抚养孩子,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原告的权利,孩子应当由原告抚养。
(三)原、被告感情隔阂较大,若孩子由被告抚养权,原告的探望权必然会受到侵犯,到时候新的矛盾就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
(四)孩子还未成年,且均为女孩,孩子由男方抚养,对于孩子的生活教育有诸多不便,因此,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五)被告脾气暴躁,且变化无常,从原告提交合水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4刑初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原告提交的接处警登记薄,均可以证明被告有殴打孩子的行为。因此,被告抚养孩子很难保证孩子的人身安全,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
(六)原告父母家庭条件较好,且经济收入比被告为更稳定,孩子跟随原告物质生活的优越性比跟随被告要好得多,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七)原告的父母还年轻,即便原告没有时间带孩子的时候原告的父母可以帮忙带孩子,但是,被告就不同了,被告的父母年事已高,均已有60岁左右,没有带孩子的能力及条件,而被告家庭情况一般,且被告不愿意努力工作,物质生活满足不了孩子的教育、生活等,即使被告肯为孩子认真工作,也就没有时间带孩子,直接影响了孩子的教育成长。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获得支持。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
代理人:甘肃长庆律师事务所
常建龙 律师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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