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钱买房儿媳离婚还债有哪些规定
发布日期:2018-11-16 作者:姚雷律师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作为债权人来说,这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都有还款义务;
离婚时的债务和财产分配是分离的,所以拿房一方并无必然偿还义务;但从公平性来讲,拿房子一方还债更公平一些。?
《婚姻法》规定,如果是婚前财产,那房子还是属于个人的,不算共同财产;如果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或者一方在婚前首付了,婚后共同还房贷的,那就是夫妻两个人来分,这才算是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那就按份额来算。
对于离婚案件当中房屋的还债问题需要参考到房屋的具体实际情况,对于贷款买房的婚房来说,虽然婚前是由父亲资助进行购买,但在婚后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以在房贷债务的偿还上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如果房屋判决给其中一方则有这一方进行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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