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英成与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1-20 作者:110网律师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422民特4号
申请人:周英成,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小明,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400000063664。
法定代表人:李洪寿,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因拖欠工资纠纷,于2018年1月15日经四川省盐边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周英成工资本金450000元;经济补偿金、利息235000元,合计685000元; 二、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人民法院确认后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周英成、盐边县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经四川省盐边县司法局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阳勇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凌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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