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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总论考点:追诉时效

发布日期:2018-1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追诉。
  1.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设置的档次:5年、10年、15年与20年。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过20年。
  (5)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追诉时效的计算
  (1)追诉时效的起算
  ①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注意: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
  ②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时效的延长
  这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追诉时效暂时停止执 行。包括两种情形:
  ①第88条第1款:“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②第88条第2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注意】上诉两种情况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再犯新罪,新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例如,行为人的甲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行为人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后来的乙罪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时效的中断
  这也称为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 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第89条第2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于2001年1月1曰犯一般情节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5年。甲在2008年1月1日又犯盗窃罪。此时,抢劫罪的15年追诉期限就从2008年 1月1日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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