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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势解锁"专利权属纠纷案一审 第一发明人败诉

发布日期:2018-12-02    作者:郑兰运律师
"手势解锁"专利权属纠纷案一审 第一发明人败诉2018-12-1 9:38:10  中青在线

作者:林智仁

中青在线福州11月3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林智仁)记者获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对“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林祖毅关于涉案专利是其独立研究完成并由其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林祖毅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上,这并非该发明专利第一次引发官司。10月26日,《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过此案。
2008年2月,集美大学诚毅学院2004级软件工程专业的林祖毅在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时代公司”)实习期间,以第一发明人的身份进行了“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
2012年12月,伊时代公司状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其使用的手机解锁方式构成了专利侵权。2016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伊时代公司胜诉,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需赔偿1000万元。
2018年7月,林祖毅将伊时代公司告上法院。他表示,这项专利是他在大学期间独立发明,因公司征集发明项目才将发明内容上交。由于不清楚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具体关系,他名字只出现在“第一发明人”的位置,没想到专利权人变成了公司,他请求法院判决伊时代公司归还专利权。
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林祖毅的职务发明创造,以及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是林祖毅独立研究完成的及权利归属问题。
伊时代公司的代理律师袁洋认为,不管林祖毅对这项发明专利有无贡献,该成果都是林祖毅在公司实习期间获得的,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袁洋提出,林祖毅在2008年2月到公司后曾提交了一份由该公司制作的《员工信息登记表》,属于以就业为目的实习。就算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有给林祖毅安排相应的工作任务,可以认定为临时工作单位。
但福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能简单的以林祖毅是否就职于伊时代为判断依据。就伊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而言,其尚不足以证明林祖毅是为了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完成涉案的发明创造,故对伊时代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
对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为林祖毅独立研究完成及其权属问题,福州中院认为,林袓毅作为证据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关于路径密码技术内容的相关表述,其论文完成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时间。此外,在其毕业论文致谢部分对伊时代员工的帮助表示感谢,故可以确认林袓毅于2008年2月18日之后在伊时代公司实习且其毕业论文的写作获得过伊时代公司员工帮助的事实。
福州中院认为,虽然林祖毅在庭审中称其直到2017年1月通过伊时代公司与三星公司的诉讼新闻才知道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是伊时代公司,但从涉案专利的申请到获得授权公告,林袓毅均在伊时代公司实习或任职,其毕业论文附录亦包含涉案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且林袓毅负责与专利代理公司对接。作为发明人之一以及负责对接专利申请的人员,却不知道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和权利人是谁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于林袓毅关于其直到2017年1月才知道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是伊时代公司,以及其在专利申请时只负责对接技术问題而不知权利人和发明人是谁的说法不予釆信。
综上所述,福州中院对林祖毅关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由其独立研究完成并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林祖毅对此提出了异议。
“申请时我看表格第一发明人填写的是我的名字,同时还详细填写了国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而其他发明人除了姓名,并不需要填写任何信息,就以为第一发明人应该是专利权人。”林祖毅说,作为一名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他在申请之前并未接触过发明专利,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是完全符合常理的。
对于一审判决,林祖毅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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