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福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敲诈勒索案
发布日期:2018-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7年8月的一天,家住永福县百寿镇的曾某、唐某伙同他人到修建某桥梁的施工现场,以施工方为建桥而修建的便道占用其本屯集体土地为由,向施工方负责人甘某索要占地费无果后,唐某便驾驶挖掘机将便道挖断,致使施工车辆、行人无法正常通行。
施工方为避免延误工期,经协商无果后被迫支付6000元占地费给曾某,曾某将该赃款交给唐某保管,后两人与其同伙每人分得赃款1500元。案发后,曾某、唐某及其同伙的家属将6000元全部退还给甘某。2018年6月,公安机关将两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胁迫手段索要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为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的家属在案发后已将所索要的现金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结合曾某、唐某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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