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安排工作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9-01-02 作者:程智华律师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08年4月入职某陶瓷公司,担任叉车司机,月工资3209元,2017年1月开始公司未安排工作,无法按合同约定安排原告工作,现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已无法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综上所述,何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请求劳动局裁定停工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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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
一、 公司支付唐某停工生活费1805元。
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8881元
三、 带薪年休假278元
四、 高温津贴750元
合计:31714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ー条,《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三条、第十一条,《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参
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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