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发布日期:2019-01-11 作者:张梅律师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依照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30天通知。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问题
-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1个回答10
- 试用期超4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要求什么补偿,如何去要求? 2个回答0
- 试用期 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1个回答10
- 在试用期期间公司无正当理由要求我离职,这算违法中止劳动合同么,我 8个回答10
- 试用期是否提前三天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