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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若干研究论述

发布日期:2019-01-14    作者:张梅律师
“一带一路”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借助基础运输建设,把我国和周边国家联系在一起,形成物流、金流和人流等自由流动的跨欧亚经济体,贯穿欧亚大陆,东则连接亚太经济圈,西则进入欧洲经济全,实现共赢发展。对此,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若干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一带一路”倡议的价值


  自从2010年后,我国在经济方面超过日本,占据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地位,但国内仍然存在经济问题与政治安全问题,“一带一路”倡议为这些问题指明了解决方向。


  (一)促进产业转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连续性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建设大量资源消耗型产业,使得国内资源消耗问题与环境污染问题无法短时间解决,国际投资以直接投资为核心,间接投资实力稍显不足,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承接能力也明显不足。在这种现实需求下,要求我国要进一步加快产业转移进程,把已丧失优势的产业过渡到东盟或是中亚等国家,促进产业转移,合理利用我国闲置资源,进而解决产能过剩问题 。


  (二)保證金融安全


  目前,以美国为首的TPP与TTIP贸易自由水平超过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规则主要针对发达国家现有贸易水平而定,将发展中国家排除在外,不利于我国贸易水平的提升。而AIIB的构建为“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国际投融资提供交易平台,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在这一平台上分散投资风险,促进各国优势的互补和互助,很好解决发展中国家边缘化问题,保证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


  (三)保障能源安全


  能源保障与安全是我国战略安全的核心部分,尤其是在能源匮乏的环境下,战略储备稍显不足,而中亚地区连接我国西部,油气资源丰富,借助“一带一路”倡议,可以利用中亚地区能源弥补我国能源不足问题,并在交通运输上,直接绕过马六甲海峡,从西南边境直接将能源输送到我国,为能源保障和安全提供必要条件 。


  二、基于国际法下“一带一路”的潜在威胁


  (一)国有化危险


  东道国国有化问题始于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政府联合注资,使得比利时富通银行逐渐国有化,而富通集团最大股东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投资富通集团后,资产值已下降到7.49亿,形成海外资产投资的重创 。在2015年,我国国务院设立投资基金会,第一期投入400亿元支持“一带一路”项目,加大对沿线国家的能源安全保障,而这一投资必须考虑到国有化征收危险,虽然已有法律条文限制,但无法在经济环境发展后,这些法律条文无法符合现实要求。对此,完善国有化立法是目前“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关键问题 。


  (二)政府继承问题


  一般情况而言,政府继承问题与国际法法律地位毫无关联,不会阻止本国遵循国家法承担法律义务,但在实践中,根据该国宪法出现政府继承时,新政府会接受旧政府所签订或是设定的国际法律权利义务、国家财产以及国家债务。但由于革命政变而出现的政府继承时,新政府一般会结合权利义务性质和自身利益需要决定是否履行这一义务和权利。在现阶段国际整体局面动荡的情况下,例如2011年比利亚海外投资事件,我国有接近75家企业深受其害,涉及金额已达到188亿美元,损失惨重。对此,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下,从国际法视角考虑,我国需要针对海外投资这一层面的保护救济、新政府谈判等方面进行完善,保证我国企业的投资效益,落实互利互惠原则。


  (三)国家安全问题


  纵观“一带一路”倡议蓝图,沿线途经多个政治破碎地带,这些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历史问题还是民族矛盾问题都较为严峻,经常会出现局部武装战争,而战争爆发区和“一带一路”倡议区出现重合与交集现象,这无论是对国家财产还是对个人人身安全都造成巨大的威胁。某些恐怖组织或是跨国犯罪团伙在“一带一路”下加重对我国开放式“大口岸”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国结合这一安全问题,强化和各个国家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的共享与公开,并成立“一带一路”安全组织,共同协作,打击犯罪,以谋求共同利益。


  三、基于国际法视角下的“一带一路”倡议研究分析


  (一)正视国际法和“一带一路”的密切关系


  1.关联性


  事实上,国际法和“一带一路”倡议具备非常密切的联系,“一带一路”实质上是借助通商与友好关系实现中国和平崛起的伟大构想。除了少数国家之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表示认可和支持,特别是在亚投行筹建后,进一步证明“一带一路”倡议符合国际社会的利益诉求,而发展这种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法息息相关。国际经贸交往要依托于国际法保障,而国际经贸交往的进一步深入则形成了国际经济法,验证国际法对国际经贸交往的关键需求,在此基础上,国际经济法并非自成一体,而是依照国际公法原理形成,从多个角度上看,国际法在多个层面和国际经济法存在联系,并涉及范围较广。对此,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中,要求国家要站在国际法角度上审视国际经贸交往关系,有利于共同利益的实现 。


  2.指导性


  国际法中的原则和规范为国际经贸关系提供指导性作用,特别在《联合国宪章》中提出的国际和平安全与友好合作关系等原则,为发展国际经贸关系提供的非武力融洽的国际环境,树立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完善国际合作机制,形成平等互利的契约精神,以实现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而国际秩序问题也要从国际法的视角下出发,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中国放置在国际秩序中考虑“一带一路”倡议,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构建科学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体系,展现我国立场和观点,依赖这一秩序发展国际经贸关系,实现“一带一路”倡议构想。


  (二)基于国际法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目标


  从本质上而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为国际法的实际应用和理论建设提供契机,促进国际法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更好服务于对外政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致力于中国经济发展立场,针对国际法的研究要始终为 “一带一路”提供服务,促进“一带一路”的建设,并站在研究者的角色上,要将国际法理论和实际应用联系在一起,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提供合理有效的国际法建议,借助国际法,实现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伟大构想 。


  2.促进国际法的研究


  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会涉及到大量的国际法问题,明确这些问题不仅会促进“一带一路”的建设,同时也会加深对国际法的研究,在不干涉内政的前提下,建立和沿线国家的合作、友好关系,保留原则弹性,支持亲华、友华政府,根据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摆脱对国际法原则与概念的表层阐述,深入研究获得结论,以保证“一带一路”倡议的伟大胜利。


  3.促进国际法理论建设


  在结合“一带一路”倡议进行国际法研究的过程中,总结国际法实践经验,我们要紧抓机遇,加强我国对国际秩序的系统化认知,完善我國国际法理论体系,有利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处理和发展,进而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步伐。


  4.促进国际法交叉性发展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为我国法学科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新的契机,在此基础上,促进国际法向交叉学科的方向发展,完善国际法体系。从国际法实践经验上看,国际法并非为自我封闭性,无论是在国际政治还是对外政策方面,都具备十分密切的联系。这就要求我国相关研究人员,在基于国际法视角下研究“一带一路”的过程中,要重视并开展跨界研究,形成多学科交叉体系,进而很好的解决当前的开放式发展威胁,同时也让法学科进行重新调整和完善。这一思路不仅是对法学人员的反思与反省,更好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要求,在综合性构想下,通过跨学科方式进行理论综合,构建国际法和各个学科的关联路径,提高国际法的现实应用价值。


  (三)合理平衡政策与法律的约束范围


  “一带一路”作为新时期处理对外关系的政策方式,在从国际法角度上研究和分析“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要明确政策和法律的约束范围,政策为法律的根本属性,而法律则属于政策的一种展现形式。对此,在国际法视角下研究“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要合理平衡政策与法律的约束范围,理解政策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争取和我国地位相符的国际秩序,充分反映出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和观点,完善国际法体系,使得国际法以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核心,考虑各个类型国家的切身利益,并非只为个别发达国家谋求私利,落实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双重理论,推动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在研究“一带一路”的过程中,要致力于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的有效结合,并实现二者的平衡,发挥出国际法对“一带一路”的保障作用,进而促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和实施。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一带一路”的研究,得出:


  1.“一带一路”倡议可以促进产业转移,为我国金融安全和能源保障提供必备条件,进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崛起和伟大复兴。


  2.在国际法视角下,“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存在国有化危险、政府继承以及国家安全等问题的威胁,急需研究解决。


  3.在国际法视角下,要求我国相关研究人员要正确认识到国际法和“一带一路”的密切关系,致力于实现“一带一路”倡议目标,并合理平衡政策与法律的约束范围,完善国际法体系,进而促进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建设和实施,实现我国伟大复兴的民族发展构想。


  注释:


  刘艳、黄翔. “一带一路”建设中国家风险的防控--基于国际法的视角.国际经济合作.2015(8).26-31.


  何志鹏.国际法治的中国方案--“一带一路”的全球治理视角.太平洋学报.2017,25(5).1-12.


  李万强. “一带一路”倡议与包容性国际法发展.江西社会科学.2017,37(5).5-12.


  王群. “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国际法话语权刍议.理论探讨.2017(2).181-184.


  杨陶.“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挑战及国际法思考.喀什大学学报.2016,37(4).42-45.


  赵洲. “一带一路”战略下境外直接投资的风险框定研究--基于国际法的识别与分析.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6).9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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