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0年诉离婚失败 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9-01-21 作者:刘琬琳律师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有双胞胎儿子郭某2和郭某3。原告诉称:共同生活期间,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年××月,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与原告共同生活多年,感情深厚,且两个儿子均已成年,无任何负担。2016年秋天,原告为照顾老人回娘家居住,夫妻感情并非不和,故不同意离婚。原告提交的保定市徐水区××镇××村村委会证明(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自1997年就离家出走未归,双方分居已有20年的证据,系复印件,亦未加盖制作部门“与原件无异”核对印章,其证据形式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且被告未到庭予以质证,法庭未采信。
法院判决:不准予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1离婚。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有两子,应珍惜双方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有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活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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