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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9-01-29    作者:张国权律师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信阳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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